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有关销售额栏次填写口径与此前保持一致。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5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