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其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而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但也有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的情况,即购买方取得未用于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如果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会自动校验,通过才生成),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各项信息应当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