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如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限额(月报税最高15万元,季度报税最高45万元),则针对开具普票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或季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额限额,则不管是开具专票对应的销售额,还是开具普票对应的销售额以及未开票对应的销售额,均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3、特殊情况,本期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待遇,但与开具专用发票相对应的销售额仍需缴纳正常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