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1.将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2栏的相关栏目。
2.在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中选择相应的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等项目。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防疫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资料的快速收发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己生产、加工、购买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以上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