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2.1.1-2022.12.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年终奖单独申报。
7、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免于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0、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
1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3、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4、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15、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19、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