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于2019年3月刚刚成立的公司,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按照收入总额乘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问该企业是否需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所得税税率,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第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额多少对企业进行确定其税额是按月还是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根据税务局规定,预缴的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第二、纳税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税务局的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规定要求,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