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第7列“上年及本年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由上年结转至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可用于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及以后年度弥补的当年度亏损额。当第2列第11行<0时,本列第11行填报第2列第11行的数额;当第2列第11行≥0时,本列第11行填0。
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等于第3列+4列+5列+7列的数额。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F200第16行填报本项金额的绝对值。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2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