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9条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问题中的美国人受雇于境内企业,境内企业负担其工资薪金,但其不在中国境内工作,那么其所得无论支付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