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香港人为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香港人转让A公司股权,因该股权在中国境内,属于转让在境内的财产。其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该香港人转让A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并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购买股权方为支付方,境内C公司应代扣代缴B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