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就地预缴、分级管理、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同时规定还指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等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