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公司(非供电所)营业执照中无电费的经营范围,能否直接开具转售电或代收电费的13%增值税发票?
答:收取电费方面没有找到可以差额纳税的相关文件规定。转售电力应按照13%的税率计算。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开票系统里面增加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