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出现盘亏时,大致分为这两种情况:人为造成和自然灾害。其中人为造成存货盘亏的情况包括收发计量出错、管理不善和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原因;例如:多计或少计、过失人管理失职、正常损耗、偷窃等。
属于人为造成存货盘亏毁损的情况,需要先扣除剩余残料价值,再扣减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款,最后再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情况,需要扣除剩余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款和赔偿款等还款,才能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020年2月底,A公司全面复工后,对公司进行了全面地毯式清查。在存货清查中发现仓库原材料短缺 6,000 千克,账面实际成本 60,000
元。经调查发现,由于职员保管不善,导致过年期间被小偷“光顾”,从而造成材料损失 200 千克,收回残料价值300 元;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材料损失 5,800
千克,由于之前购买了保险,所以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同意赔偿 38,000 元。则其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计算原材料单价:60,000/6,000= 10 元/千克
需转出进项税额:200*10*13%= 260 元
(注意: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存货盘亏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无需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