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疫情期间公司买口罩发放给员工,属于工作直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得,买口罩等防护用品支出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按照相关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肺炎的药品、防护药品等实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疫情期间公司买口罩的支出,允许免征个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可得,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如果取得了合法的税前扣税凭证,则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疫情期间购进的口罩取得合法的税前扣税凭证的情况下,是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劳动保护费支出在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内,对于疫情期间购进的口罩,在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条件下,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当A企业得知武汉地区因疫情严重导致口罩稀缺的情况后,决定以企业名义向武汉地区捐赠价值200000余万元的口罩物资。请问,A企业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如何做账?
2.B企业购买了一批口罩,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给湖北地区相关机构和医院,请问,会计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3.为防控新型肺炎疫情,C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捐赠给武汉相关机构和医院。除此之外,C公司也捐赠了20000元现金。请问财务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转出”)(实物捐赠)
注:假设企业自产货物进行捐赠,则需视同销售缴纳相应增值税。假设外购货物进行捐赠,则需在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同时,其购入时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或者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