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以上增值税起征点。
二、201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明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提高到10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