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进行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 ,
填开《信息表》时填写相对应的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期进行税务申报与账务处理时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2.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末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末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但发票已跨月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相对应对应的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并上传《信息表》。
4.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 待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5.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信息一一对应。
6.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