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加具封面、编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存档。档案部门对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保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使用。保存会计档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档案的利用工作。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服务,调阅会计档案应履行登记手续,一般应在档案室查阅。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移交。凡关、停、并、转单位的会计档案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接受单位保管。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章,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也须按规定办理正式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