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旅游是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所得的,因此该部分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要注意: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果企业是按车费、餐费、住宿费、服务费等项目整体打包和旅行社结算的情况下,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人头和旅行社进行结算的话,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