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将未处理的事情处理完。在月末之前就应该将凭证、账簿、报表等编制完毕。
(2)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
(3)如若一些业务无法处理,则应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进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和各种会计物品,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确认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后各执一份。
(1)还没有登记的账应该及时登记,并且在最后一笔上加盖经办人的盖章。
(2)对于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如果还未填制的,应该填制完全。
(3)在移交清册的编制时,列明应当移交的各种会计资料和物品;如果移交人员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移交时要提前整理相关的各项资料,对还没有结束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应该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该在一定时间内查明原因。
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果出现缺少的情况,则必须查明原因,并注明在移交清册中,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需交接清楚;如果移交人员是从事会计电算化的,交接时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不仅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还要存档一份。对于会计账簿接替的人员应该继续使用,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