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是财会部门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载经济业务简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依据的会计凭证。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5)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6)记账凭证上,必须有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的签名或盖章。对于发生的收款和付款业务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办理的原则,出纳人员要在有关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上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对已办妥的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出纳要当即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或漏收漏付发生;
(7)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