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上应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核算。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合理金额的纪念品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的纪念品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