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发生的盘亏,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和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短缺,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2)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公司赔款和过失人赔款,然后将净损失计人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公司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