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的保管
发票保管指对领用环节和发票印发的管理。主要包括有税务机关对未发放的发票保管、发票的印制和个人和纳税单位对领用发票的保管,必须妥善保管纳税单位和个人对领用的发票。
若使用量较大的单位还应建立发票登记簿,及时记录发票的使用、结存和购入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以防丢失。
(1)个人和单位应当设置发票登记簿,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按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个人和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缴销、变更手续。
(3)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丢失。如果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电视和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登记簿和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的处罚方式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1)没有按照规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印制发票。
(2)主要包括: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倒买倒卖、私售发票;窝藏、贩运假发票;借用他人发票或者向他人提供发票;盗取(用)发票;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7)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伪造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款的、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非法出售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盗窃其他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