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2、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在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5、如果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并且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银行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不予以受理。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或者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而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