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就丧失了票据权利,这时候有三种形式可以进行补救。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而不同的票据适用的补救措施是不一样的。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其丧失票据的情况,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通知后暂停支付。这时候只有票据能够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才能使用挂失止付的方法。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另外要注意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不是必须手段。
公示催告,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此票据无效。只有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才采用这种方法,比如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但是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得申请公示催告。并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
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