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南省为例,根据《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716号)规定: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
(三)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1.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为1.2元。
2.其它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服务年限内,自开始生产之年起,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或者按照公布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