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企业发放的电话费等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超过标准,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是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则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需要注意单位为员工实报实销部分,无论是否有扣除标准,都不属于个人所得,也就不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