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发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是夫妻的共同责任,包含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的同居与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互负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忠实义务又叫贞操义务,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5.外国立法例:同居权,共同生育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