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层次,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所谓国家课程
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编制和审定的课程,其管理权属中央级教育机关。国家课程是一级课程
所谓地方课程
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编订的课程,属二级课程
所谓学校课程
是在具体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通过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
(二)根据课程任务,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
基础型课程
注重学生基础学力的培养,即培养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需的“三基”(读、写、算)为中心的基础教养,是中小学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拓展型课程
注重拓展学生知识与能力,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发展学生各种不同的特殊能力,并迁移到其他方面的学习
(三)根据课程的组织核心,可分为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综合课程
学科课程又称为分科课程。活动课程又称“经验课程”或“儿童中心课程”。综合课程又称为广域课程
(四)根据课程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