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1100条分类讨论
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也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2.原《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只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
凡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男性也要受到年龄限制
3.以前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
《民法典》第1010条
将受害人范围扩大至男性,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的性别平等理念
4.原《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而《民法典》规定
在无权处分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要看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所有权则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5.《民法典》用“合同编”取代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
6.紧急救助其实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但是按照无因管理的原则,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即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鼓励人们互帮互助,《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要求,减轻了救助人的注意义务
7.房价高企,并非人人都通过买房来实现“住有所居”
《民法典》为保障人们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需求,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完善了承租人相对的优先购买权、确立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8.《民法典》在胁迫婚之外增加了一种可撤销婚姻
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0.原《继承法》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
为了更好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142条
11.《民法典》第16条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
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注意这个“等”字表明是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
比如男方因车祸死亡,其未婚妻所怀胎儿娩出后如是活体,就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12.《民法典》第406条规定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事后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前转让抵押财产,一律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这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民法典》第1215条
以前法律只是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5条增加了说明弥补了漏洞,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比如说车偷来又给别人开),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