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制度的目的虽然是纠错,但其本质上都是诉讼程序,都是为了解决纠纷。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在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