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机制,其实就是责权利高度统一的机制,出发点从权力开始,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并享有相对应的利益。
我个人认为在这个方面做的最好的就是济南的韩都衣舍了,它的小组制非常典型。他们把一线部门分了280多个小组,各个小组经营权完全由他们自己掌握,各个小组的责、权、利高度统一,如图1韩都衣舍小组制的责、权、利所示。
在工业化时代,人力资本既不承担风险也不享有最终的剩余收益,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当人力资本主导企业,人力资本就应该享有最终收益并承担最终风险。也就是当投资取得相对合理、稳定或有一定增长的回报后,剩余的收益都应由合伙人来分配,如果发生亏损,也应由合伙人承担亏损,同时还要支付投资人应得的合理回报。图2和图3就是对不同时期人力资本享有的收益分配不同的描述。
为了避免出现发生亏损时合伙人无力承担的困境,可以采用延期支付的方式把每年度合伙人应得收益的一部分留在企业作为风险保障金。泰山管理学院就是这么做的,各个部门年终奖金的1/2延期2年支付,如果未来有亏损就要先用来弥补亏损。
菏泽真得利连锁超市采用的也是类似的模式,这家公司每年现任店长和部分优秀的副店长都可以竞聘所有门店店长,谁的目标高,谁当店长,如果到年终未完成承诺目标,则应先补齐公司应得收益(完成目标时的公司收益),没能竞聘上岗的就自动下岗,经过多年实践效果非常好,如图4所示。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达到权力和责任、风险和收益的高度统一,投资人、合伙人、经理人各自享有各自的权力并各得其所,同时也承担各自相应的风险。当然,这三者的身份并不是割裂、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认购和股权激励让经理人成为公司合伙人,同样,如果合伙人有别的追求而离开公司,那他也可以做一个纯粹的投资人。但是不管如何改变身份,责权利的统一始终是合伙人制的重点。
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合伙人制”也一样,合伙人会不会利用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伤害投资人利益、会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会不会有合伙人搭便车等,这些都是要在设计合伙人机制的时候充分考虑的,并且需要及时调整的,或者结合其它模式一并使用,保证合伙人机制可以发挥其最大的正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