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4.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2 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