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议双方。甲方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乙方为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是乡集体、村集体或组集体。
四、关于建设项目。应当填写符合《_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或成片开发项目名称。
五、关于征收范围。填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准确名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填写"组"的,可以增加"组"的名称。
六、关于拟征收土地类别。本协议土地类别依据国家标准确定。各地可以根据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政策,在附件征地补偿费用明细表中,依照有关规定补充明确相关土地类别。
七、关于补偿标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具体实施细则执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确定。
八、关于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以及土地补偿费用中社会保障费用提取比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明细表》,作为本协议附件,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九、关于支付方式和期限。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协商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进行相应的填写或勾选,分期支付的,可协商增减分期支付期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支付最迟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三个月。
十、关于合同签章等。协议末尾签字及盖章名称应与协议之首甲乙双方名称保持一致。若乙方为乡集体或村集体的,乙方应由乡集体或村集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村集体公章;若乙方为组集体的,由组集体负责人签字盖章,若无公章的,由村集体代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