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手册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已学习并认可甲方"诚信做人、用心做事"的企业文化,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遵守甲方的以下制度和手册:
二、乙方在上岗前,甲方已告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场所中,可能造成职业健康危害的所有环境因素;并已对乙方进行了岗位技能、质量工艺、劳动纪律、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人身伤害自我保护等内容的培训,乙方确认并掌握了以上培训的内容和技能。
三、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前,若乙方隐瞒事实,已与第三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商业保密协议,所造成的后果完全由乙方负责,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四、如乙方被证实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包括:失业证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或者隐瞒精神病、传染病史,隐瞒吸毒、拘留或其它刑事犯罪史,并且在应聘时未向甲方书面声明的。所造成的后果完全由乙方负责,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五、若乙方因个人违规、违纪给甲方造成的综合经济损失达到壹万元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事故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若乙方在甲方每年的月绩效考核中有五个月不合格的,双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七、若乙方每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事假超过22天,视为乙方已影响了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七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八、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甲方按调整后的岗位标准计发乙方工资,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的新的工作岗位。如乙方到达新的工作岗位后存在客观困难的,可以要求甲方酌情考虑,甲方再次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七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九、因乙方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二条第五款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甲方的有关书面文件、通知,乙方应当面签收,如乙方不能当面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一、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未能及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的时间,视为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一个月。
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乙方应在即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和五险一金的交接手续,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本《劳动合同附则》作为同期《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