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定货之日起计,以需方订金到帐面或电汇凭证传真算起在15个工作日内将首批材料送到需方工厂.
需方订货,订单一律按供方的统一型号填写,如需方在写错订单、在下订单并在供方正式生产前,要求更改品种、数量或颜色,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需方更改通知后,立即停止原来的生产计划,如未及时通知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供方采用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负责(如每次提货不足三吨需方自行负责短途运费).卸车有需方负责。
货到需方工厂后,供方天津办事处有专人负责到交货地点进行交验工作.并在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
供方产品到达后,需方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天津办事处,应注明订货号、收货时间、规格、型号、数量、颜色。供方代表需在24小时之内到达需方所在地,经双方验证,确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包退包换。
供方生产完毕后,通知需方,需方在接到供方通知起必须在25天内将型材从供方工厂提走,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走型材,则需方每天需支付货款的1‰当做违约金付给供方,供方代为保管此批型材,直到型材提走为止。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订货单、销售清单、欠条、协议,无论是原件或传真,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除有争议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他条款.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约定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调节或判令解决.
若是出现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工期的异议,双方另行解决,需方不能以此作为拖欠货款的理由
本合同不因各方法人(负责人)变更而失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