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库属甲方所有,乙方有经营使用权和收益权,乙方有权获得国家用于发展农村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实施正当的监督和管理,但是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在届期内,甲方不得增加承包费用或变象收取其他费用。
2、甲方负责办理该水库对外的所有手续(不含乙方在经营中所需办的手续);甲方应在乙方入场前做好通车路、通三相电到水库大坝上。协助乙方办理经营用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承包期内,甲方应承担水库工程的维护、建设等费用。因国家建设对水库进行维修,应尽量考虑乙方利益,本着双赢原则与乙方充分协商,应尽量定于农历10月份进行维修,如确实需要提前施工,尽量在二个月内完工,如确实对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证农业用水,乙方不得阻拦。但甲方应尽量保证乙方养鱼所需最低用水,以水位线低于下水口为限,放不出水为止。如特殊情况下需抽水,抽水时须得乙方同意,且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保鱼水位最低不低于米. 如抽水影响到乙方的养鱼生产,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在承包期内、乙方为了养殖需要,可增设拦网,看守棚、网箱、鸡舍、鸭舍等合理措施,但不得影响水库工程设施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设建筑物、种植农作物、树木,期满后应拆除搬迁、停止耕作、自行砍伐,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拆除。
6、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做好防盗工作,如造成水库发生偷盗现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偷鱼,炸鱼等治安案件。
7、甲方现有水库底渔无偿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捕捞库区渔时,只能用网,不得将库区水资源抽干,合同期满后,双方如不再续包,则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将库区水资源抽干清理底渔完毕后,归还水库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