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同时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改变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将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通知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_____个月。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申请入职的有关文件、资料中隐瞒或虚报有关事项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须提前15天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转正员工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可以向对方表示续签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