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2月28日晚8:30到9:00间乙方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辆信息)在南阳市工业路与七一路交叉口自南向北高速行驶至华中技校招牌前方道路时将甲方撞倒,随即驶离现场,后在他人的协助下将车停在工业路与中州路口金玛特超市前.经交警部门认定,乙方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伤势严重,现仍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接受治疗,且一时难以恢复,并且伤及颅骨,腰椎、盆骨及全身多处骨折,留下残疾及后遗症的可能性极大.现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治病救人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对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在丙方的担保下保证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应支付医疗费 元,用于甲方在后期住院与医疗相关的费用。
2.乙方支付下列住院治疗结束后的康复理疗费用共十五万元:
1. 面部、五官、口腔牙齿及身体部位创伤面或疤痕的修复,整形相关费用.
3. 身体恢复期及预防并发症、后遗症必需药物的费用.
3.甲方基本康复后,如出现相关疾病及身体异常,在医疗诊断确认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时,乙方对此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仍应承担.
12.乙方的行为对甲方及亲属造成了重大的身心及精神伤害,为了弥补并慰籍甲方及家人的精神痛苦,乙方应一次性赔付十万元精神抚慰金。
13.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14.乙方如未按本协议履行即构成违约,甲方可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协议规定的赔偿责任.且支付本协议约定赔偿数额30%的违约金,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1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