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按标准对清洁取暖改造和运行费用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相关企业、改造户或其他途径合理承担。潍坊市级以上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市、县两级补助资金,根据改造投入和运营支出情况,按照市、县(市、区)3:7比例分担。"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和"清洁能源集中供暖"中的"农村地区"是指市区建成区之外未敷设集中供暖管网且使用散煤取暖的镇(街)、村(居)。
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主要是指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集中供暖的方式。
1.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的,配套费按照每户不高于39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供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供暖设施由用户或其他途径合理配套。
3.对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改造户,采暖期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供暖的,按照每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
清洁能源集中供暖主要是指热泵可再生能源、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集中供暖方式。以电为能源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电价政策;以燃气为能源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按照居民第一档阶梯气价结算气费。
1.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建设费按照每户不高于39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供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供暖设施由用户或其他途径合理配套。
3.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改造户,采暖期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供暖的,按照每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
对集中供热管网不能到达的城中村、城郊村、小城镇以及燃气管网已辐射的农村地区,采用气代煤。各镇街区要与管道燃气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监督管道燃气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做好居民用气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1.户外燃气管网及户内燃气设施(不含燃气灶和暖气片)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每户不高于46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2.气代煤改造用户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照居民第一档阶梯气价结算气费。采暖期每户超出基础生活用气量部分,按照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000元。用气补贴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贴,不跨年结转,补贴时间暂定3年。
对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均无法覆盖的区域,实施空气源热泵、空气源热风机、蓄热式电暖气等电代煤工程。供电公司负责对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设施进行建设改造;电采暖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负责设备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和后续运行维护。
1.对户内采用电代煤改造(含表后线路改造)的用户,按照每户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2.采暖期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用户自愿选择。采暖期除基础生活用电量外,按照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000元。用电补贴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贴,不跨年结转,补贴时间暂定3年。
对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实施能效提升。其中,城市既有建筑主要对外围护结构等进行能效提升,改造后较改造前能效提升30%以上;农村既有建筑改造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重点实施门窗、阳光房、外围护结构等能效提升。
1.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不高于13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
2.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每户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对符合清洁取暖政策的其他改造方式,由各镇街区提报实施方案,并由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补贴政策,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1.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冬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3.对具备集中供暖实施条件的,原则上不实施分散取暖。
4.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
5.采暖期结束后,财政局要及时将补贴资金落实到户,未经结算不得向用户直接发放运行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