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4。1。1。1。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5。 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1。1。6。 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1。1。7。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管理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4。2。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4。2。3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管理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4。3。2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3。5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3。6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3。7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3。8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4。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4。4。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告、辞退*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4。43*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5。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5。2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