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颁布的车辆质量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将来有车辆包修,包换等规定的,则立即按这一规定执行。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在《全国车辆、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车辆。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车辆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车辆合格证、商品检验单、保修卡或保修手册、说明书、随车工具;
5.交接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车辆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如属于在车辆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6.车辆买卖之前此车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车辆买卖之处此车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7.违约责任按_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8.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9.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