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村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省交通运输"十二五"通村通畅规划。
(2)通过"事一议"程序,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填写《通村通畅工程开工建设申请表》。
(3)通过"一事一议"程序,自筹部分的建设资金已到位,并交乡财政所。
(4)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由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项目建设质量监管及外部环境协调小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小组",每个小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完全由村民代表组成。
2、项目业主为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交通管理站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
3、通村通畅工程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拟申请实施的项目,由各村提出申请,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放线,提供标准设计图纸(标准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会车道平面设计图,挡土墙、边沟、涵洞、警示墩设计图等),各村在乡交管站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4、施工队伍由各村在县_门提供的诚信施工队伍库中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开展竞争性选择产生。
5、实施项目公示制度。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必须在村委会以及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施工单位及联系人,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等。设立的期限从开工之日起至该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止。
6、通村通畅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占用土地、房屋及其他拆迁工作,由各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自行调整和解决,并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施工外部环境良好,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7、通村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8、通村通畅工程建设采用项目合同制。县交通运输局制定标准合同范本,规范业主与施工方权利义务。
9、技术标准: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米,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纵坡坡度不大于12%。会车道数量每公里不少于3处,每处宽度不小于2米,长度不小于20米。
10、质量要求:
(1)路基工程:路基须平整、密实、稳定,碾压后无车辙,路线平纵线形顺适,边坡稳定,挡土墙符合要求。
(2)路面工程:5%水泥(或石灰)稳定碎石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宽度不小于米;c30水泥混凝土面层(抗折强度)厚度不小于18厘米,宽度不小于米。
(3)排水设施:浆砌边沟泄水断面尺寸(不含路面厚度)不小于40厘米×40厘米(宽×高),且须m15砂浆趟底,外壁整齐高于路面5厘米且须抹面。涵洞设置须满足排水要求,保证排水通畅。
(4)原有路线因地形地质限制、需深挖高填或拆迁较多才能满足米宽度要求的,或原有路基情况较好,不设水泥(或石灰)稳定碎石基层可满足需求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_门现场调查,书面批准并提出实施方案。方可实施建设。
(5)未设置水泥(或石灰)稳定碎石基层的路段,c30水泥混凝土面层(抗折强度)厚度不得小于22厘米。
11、通村通畅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同时设置各种安全设施、标志标牌等,减少安全隐患。
xx通村通畅工程补助标准(含上级补助资金)为:少数民族乡40万元/公里,项目不足资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广泛发动群众自筹资解决。
13、通村通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路基工程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路面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必须经乡初验合格,由村民委员会填写通村通畅工程交工验收申请表,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交工验收申请,由通村通畅工程验收组进行交工验收。
14、验收合格的通村通畅工程,交由项目所属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养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