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该养猪场距离居民区不到500米,没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没有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又处于农用、饮用水源上源等等。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禁养区、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规定。
根据《_动物防疫法》第25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_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但是,自该养猪场建好之后,一直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动物防疫许可证。
根据《_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19条之规定,该养猪场在开始修建之前,就应当办理环境评价手续,否则,不得修建。又根据《_环境保护法》第43、45条之规定,该养猪场在运营之时,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交排污费。
但是,根据XX县环境保护局回复,该养猪场直到2018年才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2020年才取得固体污染源登记表。在此之前,已运营了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