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在不造成甲方损失的前提下、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