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顶广告。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顶部禁止设置广告牌。拆除现有的城市楼(物)顶广告牌,清除影响市容市貌且有安全隐患的楼顶建筑标识、招牌或发光字(灯)等。
(二)墙体广告。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墙体立面禁止擅自设置、张贴、悬挂各类布幅、条幅、标语、商业广告等。清除现有的商业性墙体广告和陈旧、破损的公益广告或宣传栏。
(四)街道广告。从严管控设置各类广告牌、标志牌、指示牌、起落架、落地灯箱、柱式广告、LED闪烁灯箱和可移动灯箱等。坚决拆除违规设置在便道、绿化带、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综合体周边、灯杆、果皮箱、公交站亭等上的各类广告设施。
(五)围挡广告。严控城区内各类施工围挡广告的数量和内容,对擅自设置围挡广告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禁止。长期的施工围挡可设置本项目相关的广告和公益广告,其中公益广告比例不低于30%,临时施工围挡不得设置任何广告。
(六)宣传广告。严控在城区设置条幅、彩旗、商业庆典(彩虹门、演出台、展示台)等商业宣传广告(2020年12月31日前双休日、节假日经申请按规定规范设置),对擅自开展商业广告庆典宣传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禁止,并及时清除未经审批设置和设置过期的庆典宣传物品。
(七)招贴广告。禁止张贴、喷涂、刻画和散发招贴式小广告。对沿街散发小广告和流动举牌广告的,发现一起、扣缴一起;全面清理各类城市"牛皮癬",做到随有随清、夜涂晨清。
(八)擎天柱广告。清理未经审批和已审批但合同到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