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述: 2008年9月25日,小区某业主之子电话投诉,对庭院车位收取停车费问题提出质疑,并称管理员承认收费违法;之前业主单位党委曾与物业公司就车位问题有过交涉,未果。
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做出解释,退还之前所缴纳的停车费23元,并保证以后在园区停车不再向他收取停车费,否则起诉物业公司。 本案例处理过程如下: 月25日上午物业公司与业主取得联系,了解到主要是关于小区车位临时停车收费的问题,业主表示26日上午九点到物业公司进行具体的交涉。
2.面谈中,物业公司将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车位的划分、管理资质、收费标准向业主解释,并出示了政府批示的各种手续的复印件,业主表示不认可,同时提出向总公司投诉,不答应要求就向法院起诉。 3.分公司对车场管理员及门岗及时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其了解相关的政策。
4.了解业主提到的之前由党委书记与物业公司协调一事,具体情况为:之前因业主女儿于下午五点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车,并在车主回来后僵持较长时间拒绝为车主让出车位(按物业公司规定,下午五点临时停车必须让出车位,该规定在业主之女临停之前已经被告知),造成地面严重堵车,结果车主将车临时停到地下车库,方解决道路堵塞问题。业主单位党委借此事为业主争取车位,了解事情经过及园区现状后表示不再给业主协调此事。
5.接到起诉通知后,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走访,提供发改委关于该问题的咨询电话。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让一步的情况下,业主撤诉。
6.年底账目结清后,将广告及地面车位的费用去向向业主公布。 案例分析: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里,所以从法律属性上来讲,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地面车位的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因此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费用,而使用车位的业主也有义务交纳车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