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形成"责权明晰、任务明确、工作规范、上下联运、高效运转"的卫生监督体系,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山东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卫生监督协管站的设立、卫生监督人员的配备、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协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绩效考核、信息报告等各项制度。
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置卫生监督协管站,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要求,在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三)聘任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按照《山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完成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培训、考试与聘任工作。
(四)提供工作支持与保障。乡镇卫生院要结合现有条件,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执法工具(提供工作场所、办公用品)等工作条件。经费按财政部、_《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规定,由区卫生监督机构通过考核,提出补助方案,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五)加强工作指导与培训。区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计划,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其标准、卫生监督基本理论及工作规范、公共卫生专业基础知识、执法办案程序及方法等。
(六)落实工作责任。卫生院将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与卫生监督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要与监督员、协管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指导和督捉落实。
针对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开展目标考核与评估。制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考核细则,每季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考核1次,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每年开展2次稽查考核,规范执法行为和协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