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_党员、某县政府公务员。2019 年 8 月 6 日,王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年 1 月 6 日,又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的党纪处分影响期怎样计算? 答: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一定时限内担任党内外职务的资格会受到限制,这个时限就是影响期。规定处分影响期,是教育受处分党员、维护党纪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了 5 种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在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不同处分的影响期。
但对于像王某这样在前一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如何计算影响期,目前党内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尽一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笔者认为在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上述规定,计算执行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一来,计算方法明确,可操作性强,二来,也有利于保持党纪政务处分在执行效果上的协调一致。
具体到王某的案子,《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按照"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的计算方法,王某的影响期间应该是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一年半,加上前一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 7 个月,一共 25 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因此,假如王某在 2019年 8 月 6 日被给予的是留党察看处分,不论一年还是二年,对于其****年 1 月 6 日又违纪应受处分的,应该直接开除党籍,此时不涉及新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