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言人的工作范围。仅限于甲方NSH品牌的代言,其内容包括广告画面的肖像、产品宣传资料的肖像和宣传词、 产品包装的肖像和宣传词、大型推广活动的代言参与、涉及产品的其他活动的代言参与。
二、代言费用(包括代言人肖像使用费用)。每一个代言年度为人民币叁拾万元。该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开具"赞助"类发票。
三、特别约定。甲方由乙方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标准,对食用者确实能起到保健作用,并且确保安全。若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使用劣质或假冒产品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其责任应由甲方承担,与乙方和代言人无涉,且应由甲方赔偿乙方代言人的名誉损失。
四、其他约定:
1、甲方不得滥用乙方代言人的肖像权。凡出现乙方代言人肖像权任何作品,均应由乙方代言人审查并亲笔签字同意后方能使用。
2、甲方需乙方代言人参与的推介活动,须在活动前五天通知乙方代言人,并将活动方案交代言人审视同意。若乙方代言人因录播节目、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参与,甲方应予理解,不属乙方违约。
3、乙方代言人因为甲方作代言时的任何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4、乙方代言人的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例外),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出现乙方代言人烦人任何作品,以切实维护乙方代言人的肖像权和姓名等名誉权。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违约金,如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按损失金额偿付。
六、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代表签字后生效,至满一年时终止。若甲方需续签代言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前两个月与乙方协商,确定续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