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赠与人): 赵付海,男,汉族,住新郑市辛店镇花雨庄62号。 乙方(受赠人): 赵巧敏,女,汉族,身份证号:410184198809227660。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车辆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系父女关系,甲方将新买的一辆面包车(车牌号: A 6YP98)无偿赠送给乙方个人所有,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车辆具有所有权,赠与物交付乙方时,已明确为乙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其配偶不享有该车辆的任何权益,不列入家庭共同财产。
第三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将车辆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该车发生的相关一切责任,事故、赔款和交通罚款均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若与移交上述车辆有关的费用包括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晓并愿意对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其生效。